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限定条件是什么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限定条件是: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确定方法
医疗过错鉴定费用的确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且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如何避免医疗机构有过错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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