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可先由办案警官主持调解,调解顺利的话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责任方赔偿之后,案件终结。
二、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如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可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
1、收集相关赔偿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起草起诉状,然后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法院确定举证责任期限和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在制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开庭前法院会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4、法院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在开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法院必须公开判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生效。
5、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否则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发生的事实,一方面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各方对事故承担的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无论是自行和解、申请交管部门调解还是诉讼索赔,事故认定书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受害人一方如何向对方索赔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积极考虑:
1、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大小,各方可以就此进行协商,尤其是事故伤害不大的赔偿案件,在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各方尽可达成和解协议,并解决争端。
2、如果各方对损害赔偿的事宜知之甚少,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较大,那么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交管部门(或是部分地区设置在交管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一旦申请成功,交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会按照内部的相关规定与各方协商调解的相关事宜。
3、事故认定书出具后,明确了事故责任,在后期损失的计算中,可以初步计算出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赔偿项目的计算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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