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人犯罪量刑吗?
1、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人犯罪不会被量刑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未成年犯罪家长不处罚家长。
未成年人犯罪应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5)对故意杀人、伤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常见罪名中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及量刑
(1)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酌情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②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③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④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农村留守幼女、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⑤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具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的除外)。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三、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后再起诉监护人可以获得赔偿吗?
1、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后再起诉监护人可能可以获得赔偿、也有可能不能。
具体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与未成年的犯罪行为是否导致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有关。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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