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违法吗
时间:2023-06-21 11:00:27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政道路内的车位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圈占。民法中的侵占应该理解为无权占有,是一种保持一定存续期间的不法事实状态,即无所有权人非法占有所有权人的所有物并拒不返还所有物,此中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刑法中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应该怎样量刑?

职务侵占罪最高量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侵占集体土地是什么罪

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怒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侵占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

1、侵占金额在2万元以上,少于20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吞金额超过20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侵占罪占有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侵占罪;

4、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侵占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

2、危害行为不同。侵占罪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职务侵占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综上所述,侵占金额在2万元以上,少于20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吞金额超过20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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