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的,如何办理离婚及一些特殊情况
时间:2023-08-12 08:44:56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居住地)法院管辖

2、国外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公告送达(6个月),答辩期等三十天。

3、对于离婚案件在国外的一方,如果确实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的出庭应诉,可以委托其在国内的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具体来说是本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其中答辩状应当表明对离婚本身,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法律意见,授权委托书重点写明授权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及委托期限,这些书面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出庭。

4、被告不同意离婚时,一般该怎判决。笔者认为,分别生活在两个国家的人,由于地域、文化、习惯等等因数,离婚将是必然,一般判决离婚更有利于双方生活,除非原告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等问题。

5、子女以实际生活一方判决为好,十岁以上可询问子女本人意见。

6、国外一方财产难以核实,一般向使领馆出财产证明或根据参加的国际条约,委托当地法院核查。

离婚案件的抚养问题,涉及有哪些

离婚诉讼子女抚养常见如下问题:1、父母双方均争取子女抚养权所产生的问题;2、父母双方均不争取子女抚养权所产生的问题;3、双方无法就抚养费、探望权协商一致所产生的问题;4、离婚诉讼子女抚养常见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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