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管辖
时间:2023-06-27 16:14:08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污染纠纷,指由于污染物排放等对生存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引发的争议。

常见类型包括: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环境污染纠纷需注意什么

1、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三、哪些人有权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

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

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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