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应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其子目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来进行量刑裁定。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的严格规定,肇事者若因不遵守交通运输规则而引发严重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存在逃逸,甚至存在其他更为恶劣的情形,则将面临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逃逸情节更为严重,致使受害人最终死亡,则应承担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在本案具体情况下,如能证实醉驾行为是攀升致死亡悲剧的直接范畴内时,施害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制裁。
反之,若醉酒驾驶并非酿成死亡的唯一原因,却又伴随着其他恶劣情节存在,那么量刑可能将从三年往上递增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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