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达权和禁止他人歪曲、变造作品损害作者名誉权。版权是以人类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复制权、公共口头权、公共广播权、公共展览权、公共表演权、公共传播权、公共展览权、变更权,著作权应当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在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文明的积累和知识的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
(1)自动获取系统。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由于作品创作完成、作品形成的法律事实存在,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而自然取得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获取版权的方法被称为“形式主义”和“自动保护主义”
(2)注册制度。登记取得是指通过登记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著作权。取得著作权登记的原则又称为登记主义(registrationprincit)
(3)其他取得制度。获得版权的其他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形式固定,才能获得版权;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办理审查、登记等手续的原则。在大多数建立这一制度的国家,都适用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也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自动取得著作权意味着取得著作权不经过任何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不需要任何条件。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该国著作权法中的“合格者”,否则就得不到保护。所谓“合格人员”,一般包括在一定条件下的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国内公民只要创作作品,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外国公民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比如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出版,或者一个国家与自己的国家参加了同一国际版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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