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对人民法院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怎么能告法官判决不公平
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不能起诉法官,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什么案件可以重审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有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
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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