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育有的两名子女做出妥善安排的判决标准明确如下:
1.若夫妻双方面对面磋商并能就子女的抚养事宜取得共识,则依据他们共同意愿所形成的决议就可作为判决文件的基础;
2.若无法通过面对面交谈来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法院将依照一人至少需抚养一名子女的基本原则,作出相应的裁决;
3.法院在做出上述判决时,会考量子女的年龄、性别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其中通常情况下,对于两岁以下的子女,离婚判决中原则上应将其交由女方抚育;
至于年龄介于两岁至八岁之间的儿童,法院会根据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做出判定;
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则会考虑听取他们的个人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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