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200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浙江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了最新标准。
虽然金钱无法与生命的价值划上等号,但建立起相应标准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毕竟是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的根本出路。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许多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当事人家属在索取经济赔偿时,并不遵循法律法规的赔偿标准提出合理诉求,甚至抛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也不考虑事故原因责任因素,只根据事故对方经济情况随意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赔偿要求,有的甚至超出法律规定数倍,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为达目的,少数人还利用交通事故聚众闹事,上演了一幕幕抬尸、堵塞交通、侵犯肇事人住宅、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闹剧,一次比一次耸人听闻,似乎不把事态扩大化、严重化,就得不到公正处理,却不知是他们自己在破坏公正处理的环境。
面对这些情况,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也跟着规避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正之风。其实,在很多时候,我们明知有最好的选择,却只能选择不坏的选择,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勇气去碰一些难点。
现在,我们的很多改革都不是寻找一个直接解决难点的捷径,而是在寻找如何迂回曲折地绕过难点的路径。谁都知道,这些难点,今天可以绕过去,但总有一天绕不过去。但大家又都在想,只要我能绕过去,只要我还有绕的余地,我就宁可绕也不碰难点,至于谁最后绕不过去了,那就是谁的事情。结果呢?绕来绕去,又都绕回了原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是没有标准,而是没有坚决奉行。这些难点解决不了,无论推进怎样的赔偿调解制度改革,让再多的部门、再多方面的人员参与协调,也防止不了标准被架空。
从这个意义上讲,需要反思的不只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属,还有主持赔偿协调机构以及赔偿协调机制。不然,最终我们还是绕不出这个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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