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
法庭调查是当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59条的规定,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进行讯问、发问、举证、质证等活动;必要时,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调查核实证据。具体步骤是:
1.法庭调查的启动。法庭调查是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由控方控诉开始的。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控、辩双方讯问或者发问。当控方提出控诉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害人、被告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根据公诉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起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个被告人,由公诉人分别进行讯问。如果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所有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法庭调查时,必须对用作定案根据的证据当庭查证核实。这项活动主要是通过证人作证、询问鉴定人、出示物证并进行辨认、宣读书面证词、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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