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换汽车之际,车主有权利选择是否保留原有的牌照号码。
若希望保留原有牌照,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首先,原车必须已完成转移或者注销手续,且需要在此之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新的牌照申请;
2.其次,原有的牌照号码必须已经足额使用满三年以上;
3.再次,原有的牌照号码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以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
4.最后,该牌照号码只能由机动车所有者本人申请保留,而无法转让给其他人士;
5.此外,只有当车辆被转移给他人或者进行注销操作时,才能够保留原有的牌照号码。
如果决定保留原有牌照,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对原有的车辆进行过户、注销或者迁出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2.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交管部门申请更新指标;
3.最后,在预约前往车管所办理新车上牌业务之时,提出继续使用原牌照号码的申请即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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