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新修订)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二、宿迁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江苏省卫健委行政许可申请表(含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六份,影视、广播广告需提交光盘和录音);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宿迁医疗广告审批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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