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
时间:2023-06-07 11:45:08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咨询问题: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建设的发电站在一个县上,非独立核算,没有办公场所,年发电量10000度;而机构所在地(总部)在兰州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县国税局要求发电站产生的增值税要按6%给他们缴,而兰州市国税局按上述规定按17%征收增值税,同时抵扣发电站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现在我如何向哪个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146号)第三条关于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也明确规定:“我省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预征率为6%、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省电力公司财务管理现状,省局决定,全省仍然由地市级供电企业预缴、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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