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而言,这都是一场生死之战。惟一的区别是,一方是世界500强企业,一方是20多岁的一个女孩子;一方是销量日益下滑的世界第四大笔记本电脑厂商,一方是被迫辍学刚刚出狱不久的女大学生。一方的商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一方的自由被冻结在295天的铁窗之下。但是即便如此,事情似乎仅仅是刚刚开了一个头。
6月2日消息黄某起诉华硕消费欺诈侵权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48庭进行第二轮证据交换。原告代理人周某某补充提交了14份证据,包括手机录音文字记录等。周某某认为,华硕提交的维修记录单等证据,有伪造嫌疑。
被告华硕方三名代理人出庭,表示如果法庭要求提供证据,则会收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审判长表示,6月11日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核实。7月10日上午9时为双方举证的最后期限,若无新形式的取证材料,7月10日之后提交任何证据都将被视为无效。
审判长希望周某某于6月11日将涉案笔记本电脑带至法庭并交由法庭保管。据周表示,该笔记本现由原告黄某的母亲寄存在银行保管箱中。
此次第二轮证据交换庭审,黄某代理人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9项证据保全和证据调取的申请。这九项申请包括:申请法庭查封、调取英特尔公司工程样品处理器借出记录用于查明黄某电脑内所安装的工程样品处理器的来源;申请法庭查封、调取北京华硕皇家俱乐部事发前一年的全部服务记录单并扣押华硕本案向法庭提交疑似伪证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用于比对和技术鉴定用以确定华硕提供的证据真伪性;申请法庭传唤华硕公司维修工程师林迎钊、经销商陪同黄某送修电脑的工作人员等当事人到庭陈述事实经过并接受质询;申请法庭调取2006年黄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刑事侦查案卷用以查明华硕最初报警向司法机关所提交证据材料以及警方对于此案关键证据的技术鉴定结论和对此案部分关键事实的认定。
经过第二轮证据交换,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总数达30份,被告提交的证据总数也达到了32份。周某某质疑华硕两项证据为伪造。
本轮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显得十分冷某,未发生口头冲突。华硕代理人在退庭后匆匆离开,而周某某则向腾讯科技重申了自己对于华硕方面制造伪证推脱责任的立场。
周某某表示自己正在办理有关赴台湾手续,将赴台湾继续打这场官司。周称:台湾方面已有一些资深代理人表示愿意无偿代理黄某诉华硕案。
黄某诉华硕案事件回放
2006年2月9日黄某购买华硕电脑。
2006年2月10日黄某到华硕服务中心维修,黄称,华硕为其更换了CPU。
2006年2月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黄某的电脑检测后,确认其中的CPU为工程测试版。之后,黄某向华硕提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索赔。
2006年3月8日黄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
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9月22日海淀检察院对黄某做出国家赔偿确认书,认定黄某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2008年11月海淀检察院确认将赔偿黄某2.9万余元。今年5月8日,黄某领到国家赔偿款。
2008年12月黄某向海淀法院起诉华硕公司,索赔50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
2008年12月25日黄某向朝阳法院起诉华硕公司侵犯名誉权,索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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