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其中,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即对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设定,当解除条件得以满足之时,合同便自动进入解除阶段;
而法定解除则是针对某些特定事实情况的出现,包括不可抗力、违约等等,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至于协议解除形式,则是强调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并自愿同意撤销或终结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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