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法律探讨
时间:2023-07-07 08:55:52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就说明了,

自然人如果由于这些人格权利而遭受到的非法的侵害,而去人民法院去要求要赔偿精神费用的,那么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这些包括:

(1)身体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以及健康权的权利。

(2)荣誉的权利,名誉的权利,以及肖像的权利和姓名的权利。

(3)人身自由的权利,还有人格尊严权利。

精神的损害的赔偿费用是按照这些因素来确定的:

(1)首先是侵权人所犯的过错的严重程度,如果法律是有另外规定的,那么要除外。

(2)侵害人的侵害的手段还有场合,以及这个行为方式的详细的情节。

(3)侵害人的侵权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严重。

(4)侵权人通过这个侵权所获取的利益情况。

(5)侵权人自身的经济能力所能够承担的责任。

(6)受诉的法院的当地平均收入和消费等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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