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一、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二、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三、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四、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五、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
义务:一、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二、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三、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
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1、要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家庭婚姻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财产管理权、继承权、劳动权等;公民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3、公民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