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发票,就不会付款
时间:2023-09-12 09:10:11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出卖人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出卖人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从义务,虽然与主给付义务有关,但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因此,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买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他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导致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买方以出卖人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买受人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法 律 依 据 】 出 卖 人 发 票 义 务 从 合 同 主 给 付 义 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的发票义务属于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发票等证明文件,以便核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价格。出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提供发票等证明文件,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买方以出卖人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买方应以出卖人未按期交付标的物为由,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出卖人的发票义务属于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一部分。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发票等证明文件,以便核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价格。作为合同当事人,出卖人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发票等证明文件,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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