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需要携带起诉书、户口本等材料去法院立案庭起诉立案。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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