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窝藏、包庇等罪名通常应当由犯罪实施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
此处所谓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的地区以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地区。
而如果由于各种特殊原因,由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更能符合案件的处理需求,那么亦可考虑将该案移交至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进行统一管辖。
但在某些情况下,若经过慎重评估后发现在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更加合适的话,也可以考虑将案件转交被告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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