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该离婚吗
时间:2023-04-12 18:13:53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一般可以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对方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感情不和的,双方可以订立离婚协议,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在什么情况下婚姻可以自动解除

无论何种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自动解除,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的,会准予离婚,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之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二、女方怀孕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女方怀孕离婚手续的办理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双方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双方依法起诉离婚的,应当由原告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先组织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且男方无法定事由不得提出离婚。

三、离婚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2022年离婚申请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具体流程分别如下:

一、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应当准备好的材料

1、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经协商一致的结果;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户籍信息证明,即身份证和户口本;

3、结婚证。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

1、网上预约。

2、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3、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4、冷静期。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6、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

(一)所需的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明

即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

即结婚证。

3、离婚起诉状及其副本

离婚起诉状应载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基本的事实和理由。

4、离婚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其副本

包括:

(1)可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

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

a.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事人可提供可证明上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相关证据。

(2)主张离婚补偿的,需出具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应依据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

b.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有其他重大过错。

5、财产分割所涉及的财产的相关凭证

如夫妻共同购置的不动产的凭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花销流水凭证等。

6、如涉及子女直接抚养权争议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若该未成年子女为未成年,且已满8周岁的,应出具该未成年子女关于直接抚养权的意见。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2)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3)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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