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可以强拆,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一、房屋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先补偿、后拆迁
房屋强拆程序的实施,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换言之,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权利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实施强制拆除。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除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二)强制执行应遵守法定程序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时,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而是直接自行拆除,抑或没有给被拆迁人留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强拆方式方法应当合法合理适当
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工作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强拆,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超范围拆除;不能规避征收程序,借拆违、危房名义实施强拆;不能实施野蛮强拆,损毁室内财产,侵害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四)未登记建筑的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复核、处理。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应当通过拆违程序依法拆除;如果最终结果是合法建筑,应在完成安置补偿之后依法拆除。
(五)房屋组成部分的拆除
强拆行为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的拆除,还包括门窗、墙面等房屋组成部分的拆除以及室内财产处置。在被征收房屋未依法补偿完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以拆除门窗、破坏墙体等方式逼迫搬迁。当事人对此可以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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