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明文规定,若在实际交通事故中,投保车辆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年度审查或者审查结果未达合格标准,同时其也尚未取得有效的行车执照等相关证件,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负担此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该保险合同仅对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严格审核的车辆具有效力。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会对未按时进行年度审查的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处理,对于车辆丢失的情况亦是如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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