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新余常住户口并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4.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享受国家对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低保的户籍条件。
二、城乡居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城乡居民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向乡镇(街道)或受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3.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
4.组织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5.根据调查核对情况和评议结果形成审核意见。
6.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局。
7.县区民政局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审核意见等材料。
8.县区民政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9.抽查30-50%的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10.县区民政局集体研究拟审批低保名单。
11.再次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审批资格。
12.发放低保证。
全文9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