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二、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的征税范围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对**运输企业从事程租、租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比照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六)“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三、交通运输业业的适用税率
交通运输业业的适用税率为3%。
四、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发[1994]159号、国税发[2000]139号、财税[2001]116号、国税发[2002]25、财税[2003]16号等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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