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什么?吸收客户未入账资金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未入账资金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发放贷款的行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在认定非法吸收客户资金不进入账户罪时,应注意本罪与本罪的区分。用户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和手续费,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用账户外客户资金违规出借或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和手续费应认定为“牟利”;银行工作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账户外客户资金非法出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占用用户向本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服务费,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使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账户外客户资金借款、发放贷款,向用户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收取回扣、手续费等,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利用账户外客户资金非法借贷、发放贷款罪的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以牟利为目的;
区分非法借贷、利用账户外客户资金非法借贷罪与非法借贷罪
不同的是,前者使用账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账内资金;前者需要盈利目的,而后者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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