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要求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3、侵权对象是国家存贷款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存在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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