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解读】
“合理”是工伤认定关键词
《规定第六条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具体,所以要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赵*光告诉记者,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一句话说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很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也属于合理的路线,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动。赵*光还举例称,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这都属于合理的路线。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
除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外,规定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等问题。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规定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而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规定则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列举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等具体情况,并明确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认定为工伤。
“合理时间”被认可小学教师赢官司
昨天,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涉及到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原告何*祥系江苏省新沂市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3点40分左右,石涧小学的邢*民、何*强等人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路边。
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祥所受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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