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之后,继承人就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放弃继承权跟继承权丧失的区别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放弃继承权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继承权放弃之后,对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就少了放弃继承权的女儿,该份额由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均等分割。继承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其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全文7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