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村职务犯罪中的“集体腐败主义”
时间:2023-06-11 16:05:29 4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4年1月至今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加大查处力度,共立案查处34件镇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其中26件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犯罪,占76.5%,涉案金额579万元。(2005年5月22日《人民日报》)

农村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即使在公社制下也时有发生,现时期加大查处力度,揪出黑手,叉出小鱼,当然是大快人心的好事。问题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只要一提到此类犯罪的致因,总要在制度不严和监管不力上检讨一番,恰恰忽略了导致小鱼翻大浪的深层次原因。

笔者在基层生活多年,长期接触农村工作和农村干部,我认为农村职务犯罪上升,更直接的诱因还在于集体方向失控,突出的问题是不少地方片面追求招商引资,超前开发政绩,部分工作触了暗礁,还在孤行。有的成片土地先结婚后恋爱,打擦边球,脱离正常程序,违背政策许可,以至出现手续滞办,征租不分,费用变幻,政误多生;有的在操作上级交办的高速公路、重大设施等工程建设中,短斤少两,截留挪用;有些地方涉农补贴资金长期得不到及时入帐,被大量囤积、转移。而这些行为都是以组织的名义定下的重大决定,产生犯罪是常理,不发生犯罪才是怪事。部分农村干部被送进了监房,或丢了乌纱,受到政纪处分,我们当然不能为其开脱,但从另一层面说,他们又未尝不是牺牲品。令人倍感担忧的是,这种集体方向失控滋生出的集体腐败主义,可以是在一个村,也可以是在一个镇,甚至可以是在一个县市蔓延。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具体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上,我们尚须细化分解,量体裁衣。决不能因为抓了几十个罪人,而轻视了某些大环境的危害,尤其是少数地方超前开发政绩而导致的政策侵犯、民心侵犯和程序侵犯,必须警惕组织名义下的集体方向失控和集体腐败主义,下大决心铲除其盘根错节的温床,不仅要严肃党纪国法,更要从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的高度,敢于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并让那些胆大妄为的乱拍脑袋者为此付出应有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警示和教育作用,才能真正扼住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喉咙,而这一治本之策应该在更多的领域得到重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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