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与对策_
时间:2023-05-07 11:40:46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我国以破产为名逃债的现状

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不断恶化,普遍不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一些企业主随波逐流,心甘情愿地沉沦。当出现经济危机时,他会带着钱逃走,避免负债以保全资产。事实上,他并不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重组的形式收回资产,或者剥离优秀资产建立新的法人实体,所有债务都由原企业空壳承担,然后原企业申请破产。在通过破产解除所有债务后,他们将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企业的名义重新经营

在破产过程中,一些破产企业故意隐瞒其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进行欺诈,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估价金额,甚至使能够偿还债务的资产为零,以逃避所有债务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原因是银行债权多为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缺乏破产财产,员工安置可能阻碍破产进程的情况。在这种操作中,政府、企业和法院达成协议,并采取损害某些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获得破产的成功。针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可以采取的措施

根据上述中国破产、逃债的情况,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充分结合中国的现状和可执行性,我们可以总结如下解决办法:

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

同时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中的作用,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的影响。企业破产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要依法办事,创造适合实施破产制度的法律环境,从全局出发,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外国与地方,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干预和加强对清算组工作、评估机构活动和资产变现方式的监督,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以企业改革为中心,对实现人民的公平偿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该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已不能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迫在眉睫。破产法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因申请延期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鉴于债务人提前"破产逃债"已司空见惯,破产法应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恶意逃债的债务人。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对审判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建议在中庭和高等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PIII。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的实现现状;不仅减轻了债权人的负担,而且还盘活了破产企业的资产,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使其在企业评估、管理、拍卖、清算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相关费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缓解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以规范企业破产,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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