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再行按一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该法在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界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并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具体清偿方式和顺序。
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及前文所述,既然担保物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被列为破产财产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那么因管理该物以及实现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的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应该被认为属于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自不必烦扰,但如遇破产企业财产无法完全负担上述破产费用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利益如何权衡和分配必将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问题。解决方式不外有三:一是先行支付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满足部分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二是先行满足优先受偿权,剩余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三是确定一定比例,分别部分支付破产费用和部分满足优先受偿权,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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