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被告遭受刑事拘留之时,其并不会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正常审判造成任何影响。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由负责处理该案的司法机构有责任将被告人安全地护送至法庭上进行诉讼事宜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
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
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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