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六岁)诉被告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肖像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之母于2006年2月得知被告新妈妈(北京)母婴护理院在未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李某的肖像。3月30日,原告的家人找到被告,要求将原告的相片取回,被告态度蛮横,言语伤人,后在原告强烈要求下才将相片取走。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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