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限之内,如若业主有意出售所承租的房屋,应首先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此时,若是承租人无意续租,可依据租赁协议与原业主进行租赁关系的终止协商;
反之,倘若承租人打算继续租赁此间房屋,那么新的业主亦必须依照承租人与原先业主签署过的租赁契约条款with为其提供额外续租。
这在法律术语中常被称为“买卖不影响租赁”原则。
然而,假如新的业主拒绝同意续租,那么他们便有可能涉及到单方面违约行为且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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