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是指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和意图,它对整个产品召回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笔者认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纵观世界各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对需召回产品的缺陷标准界定,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标准,如我国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对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足见召回的目的,完全在于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马克思在《导言》中,把社会再生产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生产与消费置于社会再生产的两端。他说: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需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页。)消费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又是社会再生产的归宿,消费是生产得以持续的重要条件。消费的主体是消费者,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消除在消费环节、消费领域出现的停滞,促进消费的增长,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当今世界备受重视,各国纷纷除了制定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并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列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如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在总则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从属于产品质量法律部门,所以它的指导思想也应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这同样也顺应了当今各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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