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审查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有:证据的审查应当对于其合法性,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证据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三性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实本来的面目,而不是通过人的主观分析、推测或者直接判断出来的,甚至是人为伪造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和事实之间要有实质性的联系,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要经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并且是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n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n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n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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