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定性处理时,他们通常会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地审视和评估相关事实和证据。
首要任务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清楚了解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涵盖了对被帮助者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等方面的深入理解。
其次,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过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的行为。
最后,还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些帮助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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