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评估价和实际价格不一致怎么办
1、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2、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3、对评估专家委员的鉴定结果仍有异议,要立即走法律途径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拆迁评估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被拆迁人尤其需要注意:
1、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法的选择
首先,关于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法律规定是由被拆迁人决定选用哪家评估公司,而不是直接由征收方决定。
其次,关于评估方法,法律规定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基准地价法、假设开发法等,可以同时选择适用两种以上方法。
2、故意绕开谈判环节直接让签字;故意丢项落项或有意加上一些本来没有的附属物。
评估或拆迁方故意不谈就让去签字,就是说没有经过谈判直接让签字,这好似是个无意的行为,其实不然。如果不善于提异议直接签字了,很有可能就把自己套在里面了。
另外,有些评估机构有意丢项、落项。也会主动给加上一些没有的东西,没有的附属物,到时候说有意谎报附属物的数量,有意谎报建筑物的面积,这都会拖延补偿。
3、送达评估报告不盖章不签字,就是一个清单。
4、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屋在征收的时候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房屋评估的价值比实际价值低,被拆迁方有异议的话是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请鉴定的。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因此在拆迁评估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n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n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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