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代替法定代表人注销公司
时间:2023-08-05 19:33:49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宣告破产,被其他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者公司内部解散时,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注销有两个原因:内部和外部。内部原因,如公司管理不善,外部原因,如公司被撤销、撤销等。,具体包括:(1)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4)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原因;(5)公司因合并而分立解散;(6)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7)公司被撤销或撤销后被撤销。此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外部职务行为是法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债务不属于职务行为,后果不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有私人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不得随意注销。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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