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因素。目前,与保险经纪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条例》。其中,只有《保险经纪公司管理条例》与保险经纪公司关系密切。但该规定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比如,没有体现对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也没有体现对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助理业务人员的区别对待。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保险监管缺位,监管措施落实不力,市场秩序控制不力。
2。与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市场机制还不成熟。保险市场是指保险产品交易中涉及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和实现交易的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不仅需要成熟的商品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即完善的博弈规则。然而,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甚至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市场,市场博弈规则有待完善。保险经纪佣金的监管不明确。经纪公司的业务特点是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保险方案,使客户以最少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经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是按保费提取的佣金。基于佣金与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反向关系。单一的佣金比例不适合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也违背了经纪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目前各经纪公司提取的佣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代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非针对保险经纪佣金。(2)内部因素:1。保险经纪公司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一些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乏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对客户和险种缺乏针对性。因此,一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代理业务。如果不能根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明确的目标,就很难维持基本的生存。保险经纪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和实施。在“业务第一”的指导思想下,一些经纪公司只是盲目占领市场、扩大业务份额,忽视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都是照搬其他公司的做法,没有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最终导致公司的许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一些员工利用管理漏洞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内外矛盾,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结构过于单一。目前,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过于专注于财产保险业务,开展寿险经纪业务的公司屈指可数,寿险业务规模较小。在财产保险中,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占营业收入的一半。最终的结果是各公司的业务组织单一,同质化程度高。每家公司的经营对象都集中在同几大险种上,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各公司在会展业的层次和对象上缺乏差异化,会展业的手段缺乏专业化和多元化。为了争夺生意,他们不惜动用各种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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