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且影响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员工因工伤导致伤情相对稳定且影响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2、填写《员工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诊断表》,加盖医院公章,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4、员工工伤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书、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市疾控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6、残疾、烧伤等体表残疾人应提交残疾部位四寸彩色照片;7、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医疗资料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机构应当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医疗资料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申请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否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工伤。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其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申请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否则将不予受理或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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