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
时间:2023-06-07 10:44:38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明知是应征的税款而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行为特征

本罪的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税收征管职责的税务人员。

主观方面

必须是有犯罪故意的,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徇私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袒护、包庇亲友;贪利图财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贪图女色;假公济私等。只要有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舞弊行为,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税务行政职权构私舞弊,少征或者不征应征税款,且发生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后果。

其行为的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伪造、篡改、销毁帐册凭证;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隐瞒事实,曲解税收政策法规,违反征管程序等。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征或少征税款。不征是指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而不向其征收或者擅自决定对纳税人免征税款,少征是指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情况;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到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指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贿、收受贿赂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共犯的界限

(1)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偷税过程中给予积极的帮助,同时自己假装不知,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征少征税款,则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偷税罪的帮助犯,以偷税罪共犯论处;

(2)如果行为人只是对偷税人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为徇私情私利,因此不征少征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当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时空条件不同:本罪仅发生于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玩忽职守罪存在与各种国家公务活动中;

(3)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行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并要有徇私舞弊的动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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