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资可以约定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吗
时间:2023-06-16 09:22:49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是不可以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单位逾期不购买的,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对其加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提前离职的;

2、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不遵守竞业限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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