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的方法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能以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不能同时又以审判人员的资格参加对案件的审判。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可能为照顾亲属的利益,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因此须回避。
第二,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对案件的审判涉及他
个人的利益,不允许其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社会关系,如师生、同学、朋友等关系。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审判。
其次,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上述法律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更换审判人员,申请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说明要求他们回避的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现可以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已经知道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行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只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认为自己可能要败诉,才提出回避申请,其申请有可能不被给予接受。
二、回避的形式
公证当事人或其他公证参加人发现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存在《公证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证处负责人或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有关的公证人员回避。
当事人的回避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回避申请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回避的公证人员的姓名,请求回避的理由、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申请人应在回避申请书上签名。
公证人员回避的方式有两种:
(1)公证人员自行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回避,都要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三、公证员提出回避应该由谁批准
1、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本处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
2、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3、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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