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0万集资诈骗判多少年
1、集资诈骗五百万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不一定判刑
参与非法集资,只有同时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如果是自己参与非法集资,那么属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不属于犯罪,不需要判刑。
二、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存在牵连犯吗
1、集资诈骗与诈骗罪可能存在牵连犯、也有可能不存在。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此,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2、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
3、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是:
(1)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两个以上的行为,指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
(2)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3)两个以上的行为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才能成立牵连犯。
4、牵连犯的形式有如下三种:
(1)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意思而实施犯罪,其使用的手段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以犯一罪的主观意思实施犯罪,采取的结果行为触犯他项罪名。
(3)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结果行为的牵连。即一个行为同时与手段行为、结果行为并存,该行为相对手段行为时,是目的行为,相对结果行为时是原因行为。
三、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为同时满足非法集资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500万集资诈骗判多少年上文已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集资诈骗数额上百万的,那么就可以按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处罚,严重者可以按无期徒刑判决,有自首的情形也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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