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已有房产权证的自有或第三人的住房作抵押。
一、基本条件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购商品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已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并已支付40%以上的购房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质押,所购买房屋现值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同意在贷款行办理银行卡(折),每期贷款本息委托贷款行扣收。
二、须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其它必要的证件;
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借款人签订的购房意向书、30%以上购房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
贷款人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业务一般规定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住房(包括抵押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况确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作抵押的,最高不得超过该抵押住房现值的70%,且不超过购买房屋款项的60%,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在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个人营业用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向贷款行提供相关资料。
(2)贷款行受理借款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3)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要求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并与借款人和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办妥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4)贷款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当日发放贷款,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
(5)借款人每月(季)末20日以前在其理财卡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缴纳每期还款金额,并在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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