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非本公司职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时间:2023-10-14 15:40:06 4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99条规定处罚。

本公司员工与非本公司员工共同参与挪用资金犯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能够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的情况是存在,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共同参与犯罪行为不一定能构成共犯,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而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能够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的情况是存在,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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